第三章 申领的条件
第八条 申领船舶户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向船籍地的水上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领船舶户牌的书面申请;
(二)船舶船检证书复印件1份;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
(四)跨省营运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五)船舶左、右侧面5寸彩色照片各1张;
(六)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申领船民证的,由船舶所有权人向船籍地的水上公安机关提交船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船民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并填写《重庆市船民证申领登记表》。
第四章 申办的程序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申办船舶户牌书面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并办结,逾期不能办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凡提交的材料不齐或申办材料与船只不相符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船舶户牌由办理公安机关及时发给申领人,船舶所有权人申领船舶户牌后,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将船舶户牌正证安装在船只驾驶室右侧醒目处;副证随船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权人自愿申请船舶户牌年检的,办证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年检。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船舶所有权人提交申领船民证的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并办结,逾期不能办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凡提交的材料不齐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船民证由办证公安机关填写并及时发给申领人,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实施前,申领的船舶户牌经年检合格的或申领的船民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