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陕价成发〔2010〕2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陕西省政府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我局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本《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调整价格前,应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调整价格。
二、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或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以及委托市县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物价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其直接制定调整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并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物价局2004年3月15日发布的《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和2006年7月10日发布的《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二批)》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
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 号 | 类 别 | 监审项目 | 监审形式 | 定期监审时限 | 监审机构 | 备 注 |
1 | 电 力 | 输配电成本 | 定期监审 | 二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 |
2 | 热 力 |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 省、有关市、县(区)成本监审机构 | |
3 | 医 药 | 医疗服务成本 | 定期监审 | 二年 | 省、有关市、县(区)成本监审机构 | |
4 | 药品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省物价局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 | |
5 | 医院制剂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 省物价局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 | |
6 | 供 气 | 管道运输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一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 |
7 | 天然气供气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二年 | 省、有关市、县(区)成本监审机构 | |
8 | 供 水 | 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 省、有关市、县(区)成本监审机构 | |
9 | 城市自来水供水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二年 | 省、有关市、县(区)成本监审机构 | |
10 | 污水处理成本 |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 | 二年 | 省、有关市、县(区)成本监审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