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平安江苏,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企业职工不少于总数的45%,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科技人员不低于被推荐企业职工的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农民(含农民工)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不超过被推荐农民的25%;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评,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坚持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对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组织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推荐程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把关。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需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人口计生、税务(国税、地税)、工商、安监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或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