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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七)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各地要充分发挥“五险统征”机制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依法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认真解决外来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和大病统筹。要适应我市职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09〕29号)要求,使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损害。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时、拖欠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调整劳动关系。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在建设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将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到水利、交通、铁路等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发生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继续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劳动保障、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避免企业恶性竞争,严厉打击各类以招工、培训、技能鉴定为名坑害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用人单位,从源头上避免侵害职工权益行为。

  (十九)支持和推进各级工会组建工作。支持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继续实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按政策规定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各种名目向农民工乱收费,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并保障他们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各级政府应把外来职工公寓建设纳入城乡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段,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引导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福利待遇,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要采取措施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各地社区服务机构和文化活动设施要向农民工均等开放,积极开展体现农民工需求、为农民工喜闻乐见的社区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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