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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部省属、市属、无主管部门的法人单位(含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按其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划归辖区统计部门统计。包括: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以法人单位(包括下属二、三级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所在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统计;划转中矛盾较大或难以区分的企业,由市统计局负责协调解决。

  2.部分在管理和核算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单位,如海关、邮政、电信(含移动和联通)、供电、供水、金融、保险、证券等垂直领导、财务统一核算、不宜按区域划分的单位和跨区重大建设项目,经市统计局核定,仍实行直报市统计局,核算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拆分、反馈。

  3.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如外经、教育、卫生、旅游等),经市统计局备案后,仍按原渠道搜集;跨系统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废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领导,精心操作,确保工作质量。2010年11-12月及2010年年报,实行在地统计方式与原有统计方式的双轨运行。2011年1月起,全面实施在地统计。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工作实施细则。市统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协调,加大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的力度,组织好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的清理、核实、交接工作,开展好必要的工作督查与统计执法检查;市各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做好清查和交接的各项工作。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在地统计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3.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各地要根据正常统计任务和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统计力量,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统计网络。各街道、乡镇要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各级财政要将所需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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