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3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引导和推动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诚信、安全文化等示范单位建设,通过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七、加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34.制订完善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35.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八、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37.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