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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坚持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19.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建立健全交通、危化品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消防、造拆船、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各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20.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防范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要强化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

  21.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在实施招商引资、园区建设中,要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

  22.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各地要将“打非治违”贯穿于安全生产执法整体工作中,每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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