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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4.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新建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以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大力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后,建设单位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生产。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6.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7.落实外包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向承包(承租)单位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其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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