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不得由有关部门代替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完整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标准,被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按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的,可延迟至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但必须说明原因。
3.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一律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8190000,传真:88362249)扎口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经常性自查,重点检查值班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值班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明确领导干部带班;突发事件信息是否及时报告和处理;值班通讯工具是否完备通畅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迅速研究解决。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对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对出现值班和带班人员脱岗、漏岗及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意见,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市有关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