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或创新团队研发项目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或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团队签订的协议、合同;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对象推荐书;
(二)候选对象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建立创新机构和项目研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退转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选与确认。
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发布方提出。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