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集聚国内外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团队)等科技资源,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盐发(2006)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盐发(2009)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研发试验,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成功产业化并获得可观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设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在引进、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家教授、研发团队,引进科技成果和研发团队的有功人员,组织申报科技平台和产业基地的有功人员,省级以上各类创牌有功人员,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一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两名,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三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八名,奖金各10万元。
第七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