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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环境,提高农村河道的综合效益,依据《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目标。加强区域内所有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工作,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保障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
  二、明确责任主体。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落实管理机制。根据省、市的相关文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河道长效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促进河道长效管理走上依法、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明确管护标准。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五、明确管护范围。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编制农村河道管护目录,明确县级河道、乡级河道以及乡级以下河道的管护范围和内容。
  六、建立管理队伍。农村河道要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乡级(包括乡级)以上河道管护,要建立专职河道保洁队伍,保洁队伍要规范化管理,要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建档,每个县(区)将保洁员按县乡的序列进行编号建档;统一着装,按市里设计的水利保洁队伍着装;统一保险,为保洁员购买一份保险,确保人身安全;统一签订协议,要根据管护内容,与保洁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对于乡级以下河道,管护工作要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由综合整治办公室统一安排管护。
  七、落实管理设施。要配备具有水利标志的船只、竹竿等保洁设施。县(区)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置机制,及时清运处置沿河生产、生活垃圾。
  八、设立管护标志。农村河道管护应当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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