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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府办函〔2010〕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政策

  (一)2006年以前单位按照养老金总额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设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意见的通知》(资府办发〔2006〕24号)规定办理。

  (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比例调整为:统帐结合的征缴比例为9.5%,其中单位为7.5%、个人仍为2%;个体参保人员的征缴比例为9%;单建统筹的征缴比例为5.5%。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征缴比例不超过1%,具体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公布。

  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5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其中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为95%);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及精神病患者,在职职工为95%,退休人员为100%。

  三、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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