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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发[1995]17号和湘政办发[2003]48号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发[1995]17号和湘政办发[2003]48号的决定
(湘政函〔2009〕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
五十一条
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湘政发[1995]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文件,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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