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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发[1995]17号和湘政办发[2003]48号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发[1995]17号和湘政办发[2003]48号的决定
(湘政函〔2009〕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文件,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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