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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四、成片林、蔬林、苗木苗圃、蔬林及零星树木、竹、柴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金

种类     额

苗高(幼树)

胸围(成树)

1米以下

1-2米

2-3米

20-30

公分

31-40

公分

41公分

以上

杉、松柏、国外松

3

6

9

12

15

18

樟、梓、楠

5

7

9

15

18

22

马尾松、桐、苦楝、香椿

3

5

7

9

11

13

桂花树、水杉

4

7

10

15

20

25

松树造林

1年内不按苗高补偿,每亩补偿造林费800元

其他杂树

一律按马尾松标准补偿

棕树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3-7元,产棕后按情况每株9-14元

灌木林

每亩补200元

楠竹(按胸围计)

20-25公分

25-30公分

30公分以上

5

7

9

水竹、丛竹

每百公斤补50元

成片林地

4000-6000元/亩

蔬林地

1000-1800元/亩

苗木、苗圃(花卉)

4000-8000元/亩

说明

1、各种树林,由数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楠竹20公分以下的按丛竹补偿。

3、经补偿的树林、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处理。

4、成片林地需保留的,青苗费给予双倍补偿。

5、不能砍伐的珍稀名贵树木移栽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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