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部门职责:摸清非法违法营运车辆的活动情况,列出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名单;依法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抄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中指挥车辆停靠检查;维护整治期间交通及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围堵行政机关,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黑恶势力、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团伙主要头目,以及克隆出租车和伪造、贩卖机动车号牌和营运证牌“窝点”等;日常巡逻中挡获的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部门处理。
(六)监察部门职责:依法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包庇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安监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严肃查处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点整治内容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选择本地区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最突出、危害性最大的1至2条客运班线或汽车客运站、宾馆、学校、商贸中心、城乡结合部等人流集中区域作为整治的突破口,以点带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
(一)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黑车”。
(二)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三)打击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营运证牌的“黑车”。
(四)打击克隆、套牌出租车。
(五)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和残疾人代步车。
(六)打击伪造、贩卖机动车号牌和营运证牌“窝点”。
(七)严肃查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充当“黑车”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