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根据灾情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市交通局等部门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市民政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市公安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市农业局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1.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追认烈士。
7.1.3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7.2.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失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7.2.2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 巴中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