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苏建质安〔2011〕11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各地可从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要将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与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相联动管理,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承包商名录库。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
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要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全省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建设项目较多,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可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