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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处置文件;

  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报告;

  10、完成勘查投入证明(提交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

  11、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2、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3、受让人资金证明文件;

  14、探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和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采矿权转让申请时,采矿权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盖章后有效;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采矿权价款处置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分期缴款承诺书。

  6、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属于村集体企业,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属于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7、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8、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9、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0、受让人为新设立企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1、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证明;

  12、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3、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税完税证明。

  (三)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以招拍挂方式转让探矿权申请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

  3、原勘查许可证;

  4、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5、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处置文件;

  6、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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