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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20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现就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的方式及范围

  凡是省级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的,都须进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合同鉴证后实施交易;凡是市级审批转让的采矿权,由市级建立统一交易场所或者进入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务必于4月1日前全部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报省厅备案。

  二、交易的时间安排

  自2011年2月10日起,新受理的矿业权转让申请全部进场交易。分两个阶段操作:第一阶段自2011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审批流程未作调整前,对省级(含)以下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让的全部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签订合同和鉴证;第二阶段自4月1日起,调整审批流程后,省级(含)以下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让的全部按照新的流程,实现进场交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集中审查两次,分别为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四和星期五。

  在第一阶段试运行期间的审批流程为:拟转让矿业权先到固定交易场所签订合同、鉴证、公示,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复核同意后,上传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阶段相关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审批流程按照以下四、五、六项要求操作。

  三、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一)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探矿权转让申请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3、探矿权人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

  5、原勘查许可证;

  6、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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