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最迟应在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申请。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在2011年3月底以前做好开工准备,6月底前全面开工。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得到落实的同时,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确保按期开工建设。

  (二)加强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全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量,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各区县应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严格控制别墅等高档楼盘供地,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持净地出让。积极探索一次性竞价、特定区域商品房限价反拍地价等办法出让土地,抑制地价过快上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将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销售价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和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并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