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
125.将《
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第三款中的“规划”之前增加“安全生产”,删除“市政”和“县、乡(镇)”;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市经委”修改为“市经济信息化委”;
将第二条中的“奉贤县”修改为“奉贤区”。
126.将《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中的“技术监督局”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127.将《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体改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的“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28.将《
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第
七条第二款、第
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十四条、第
十八条中的“技术监督局”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129.将《
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局”;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的“市旅游委”修改为“市旅游局”。
130.将《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第二款中的“市商委”修改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第三款中的“商业”修改为“经济”。
131.将《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删除第二款;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修改为“房屋、土地”。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中的“市无委办”修改为“市无线电管理局”。
132.将《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修改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将第十七条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修改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33.将《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修改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
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外经贸委”修改为“市商务委”。
134.将《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附件第
三条、第
四条合并作为附件第
三条,原附件第
四条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作为附件第
三条的第(四)、(五)、(六)、(七)、(八)项,将附件第
三条中的“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管理局”;
将附件第十三条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将附件第十四条中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修改为“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
将附件第十五条中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修改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135.将《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第
四条中的“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修改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市信息委”修改为“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
136.将《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
七条中的“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将“崇明县规划局”修改为“崇明县规划土地局”;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外资主管”修改为“商务管理”。将第(五)项和第(六)项予以合并,修改为:“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的审批”。将第(七)项和第(八)项予以合并,修改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符合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要求、属于审核权限内的占用经济林的审批。”
137.将《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三条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
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市政局”修改为“市建设交通委”。
138.将《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第
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十八条中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修改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中的“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修改为“上海海事局”。
139.将《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航油管线保护的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房屋土地”修改为“房屋”;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款中的“市空港办”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
将第十一条中的“市空港办”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140.将《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
二条中的“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市港口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141.将《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第
三条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上海港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上海港范围内专用码头装卸、储存等业务的统一管理。”
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的“上海港务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港管处”修改为“码头管理中心”;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劳动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2.将《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具体管理。”删除第二款中的“陆上”;
将第五条中的“市计委”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市陆管处”修改为“市运输管理处”。
143.将《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修改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的“市港口局”修改为“市交通港口局”;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市港口局”修改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144.将《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
五条中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修改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市容环卫局”修改为“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修改为“或者城管执法部门”;
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修改为“和城管执法部门”;
将第七十九条中的“环境卫生监察人员”修改为“城管执法人员”;
将第八十一条中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绿化市容局”。
145.将《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将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市容环卫局”修改为“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环境卫生监察人员”修改为“城管执法人员”;
删除第十五条中的“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
146.将《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市公用局”修改为“市建设交通委”;
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劳动部门”修改为“市质量技监部门”。
147.将《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市公用局”修改为“市建设交通委”;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修改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
将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市技监局”修改为“市质量技监局”。
148.将《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三条中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149.将《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中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修改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四条、第十四条中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市市容环卫局”修改为“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十五条中的“及其所属监察队伍”修改为“或者城管执法部门”。
150.将《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五条第二款、第
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七条、第
八条第二款、第
九条、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十条中的“市绿化局”修改为“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修改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市政”、“市容环卫”;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中的“市农林局”修改为“市林业局”。
151.将《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
六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三款、第
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市农林局”修改为“市林业局”。
152.将《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修改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市容环卫局”修改为“市绿化市容局”;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容环卫监察组织”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
153.将《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中的“市市政局”修改为“市建设交通委”。
154.将《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三款中的“房地”修改为“房屋、土地”;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
155.将《
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第
三条中的“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修改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土地局征地事务部(以下简称市征地事务部)”修改为“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用地中心)”,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市征地事务部”修改为“市用地中心”;
将第十三条中的“市土地局”修改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156.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的“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57.将《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修改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的“市房地局”修改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管理等”修改为“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