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第三款;
82.《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八条第二款;
83.《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第二款;
84.《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款;
8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五十三条。
(七)将下列规章中的“《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改为“《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6.《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
一条;
87.《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第一款;
88.《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七条第二款、第
十六条第一款;
89.《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第二款、第
十七条第一款;
90.《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八条第二款、第
十七条第一款。
(八)将下列规章中的“《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1.《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第三款;
92.《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第二款;
93.《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二款;
94.《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第三款。
(九)其他
95.将《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一条中的“国务院批准的《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修改为“《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
技术合同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6.将《
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
一条中的“第
十九条”修改为“第
二十八条”。
97.将《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
旅行社条例》”。
98.将《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为“《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9.将《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00.删除《
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第
一条中的“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
101.将《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
一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102.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
一条中的“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03.将《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04.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5.在《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后增加“《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106.将《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107.将《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中的“《
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修改为“《
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108.将《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09.将《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10.将《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第二款中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将“《
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修改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11.将《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四)项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2.将《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3.将《
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第
一条、第
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将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四十五条”。
114.将《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5.在《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后增加“《
残疾人就业条例》”。
二、对规章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主体的称谓作出修改
116.将《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第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中的“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修改为“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
117.将《
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
三条中的“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修改为“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将“各县农业局”修改为“各区县农委”;
将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条中的“县植保植检站”、“(县)植保植检站”分别修改为“区县植保植检站”、“(区县)植保植检站”;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县检疫机构”修改为“区县检疫机构”;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的“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委”;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市农业局制定的”;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农牧渔业部”修改为“农业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修改为“国家有关部门”。
118.将《
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第二款、第
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十一条中的“市对外经贸委”修改为“市商务委”。
119.将《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中的“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20.将《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商务委”。
121.删除《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专利管理局”修改为“市知识产权局”。
122.将《
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中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修改为“市农委”。
123.将《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六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三款、第
十一条、第
二十四条中的“技术监督局”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24.将《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
五条第三款、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
十八条中的“技术监督局”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