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重点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
(二)自行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等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法
1. 对市政府文件(含市府办文件,下同),由市政府办确定并通知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部门,由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填报《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建议表》)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清理时,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 市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部门的意见。因机构改革而划出部分机构的文件,由划入部门负责牵头清理。
(二)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从2011年2月中旬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
1. 确定并通知起草部门(或执行部门)阶段(2月中旬至2月底)。市府办将市政府文件及起草部门(或执行部门)提供给市政府部门。
2. 清理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市政府部门对其起草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填报《建议表》,于3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
3. 审核汇总及报批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填写《目录》于4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建议表中不需填写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