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上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8号)第
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第
五十七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09〕8号)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2008年5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三)《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8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
(六)近年新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以上依据可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