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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今年3月的法制宣传月中,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条例》,并将《条例》作为今年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

  二、建立、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清理公告执法主体,区、县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汇总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主体,经区、县政府确认后于3月25日前将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并于4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告;市级部门清理后于3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法制办复核汇总,经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三、认真清理行政执法证件办理、使用情况。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于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区县法制办和市级部门清理本地本部门执法人员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并将此情况连同执法证件验证情况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

  四、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市、区(县)政府法制办要在今年适当时候检查监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评议考核下级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部门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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