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农业机械是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对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已出现紧缺的情况,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改变我市农业机械发展存在的“低水平、低效益、低质量”的状况,引导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组织积极购买使用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农业机械,大力提高我市农机科技含量,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跨越式发展,实现“十二五”期末我市耕种收农机化水平达到40%的发展目标,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对我市部分耕种收农业机械实行购置累加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累加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市财政对我市农业机械购置累加补贴的实施范围为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各区县财政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购置实施累加补贴。
二、累加补贴的机具种类:纳入当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耕种收农机具,为我市累加补贴的机具,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的种植机械、收获机械、耕整地机械,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以及我市生产的高粱脱粒机。
三、累加补贴标准:上述列入《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耕种收农机具,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30%的基础上,市财政补贴10%,各区县财政补贴不低于10%。省级以上补贴资金超过50%的机具,市、区财政不再累加补贴。
我市生产的高粱脱粒机,目前未列入《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由市、区财政各给予20%的购机补贴。
各县财政实施的累加补贴标准,由各县政府确定。
四、累加补贴对象和数量:补贴对象为我市的农民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市财政只补贴到三个区。在申请累加补贴机具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新农村成片推进区优先,农机专业合作社优先”的原则优先安排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