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3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促进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近期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0〕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增加土地有效供给,确保满足市场需求
(一)加强住房用地计划管理。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共同确定城市住房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完善土地供应结构,每年主城区、城郊结合部和郊区都要有一定的土地投放量,并将确定的各类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加快做好房屋拆迁、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确保地块及时出让。
(二)加强土地出让行为管理。严格制定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单宗土地的出让规模要与房地产企业开发能力相配匹。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