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交易、职工购房补贴等房改工作。负责市区住房基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拆迁安置房(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廉租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监督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商品房销售、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