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人才、新兴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等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九)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指导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及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地方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 协助管理省统计局驻本市和各县(市)区调查机构。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务协调、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职称、老干部服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国家级、省级经费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二)法制处(培训教育处、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定、办法,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的统计法制建设及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贯彻国家和省的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的统计调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协调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基本单位统计并管理名录库;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干部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