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苏卫传〔2009〕124号)精神,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45天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药物外,不得再使用其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动态监管和竞争机制,对配送不及时、质量不保证,以及缺乏诚信的生产、配送企业予以淘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保证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使用,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得到普遍运用,确保基本药物临床首选及合理使用,并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科学引导群众用药,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11月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按照“一品两规”原则,以市为单位完成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适当调整的遴选确标工作,举办1~2期全市基本药物政策培训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市级师资培训班。11月20日前,各地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做好财政补偿经费的测算和经费落实工作;完成目录外药品的清理工作。
(二)招标采购阶段。11月中旬,按照省规定的程序,配合省有关部门完成配送企业的遴选招标工作。在省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中,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本区域内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选定工作。11月下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计划招标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以及《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药品。
(三)全面实施阶段。海安县在2010年12月底前,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和通州区在2011年3月底前,按照省核定的零售价格做好价格申报和维护工作,所有乡镇和村均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