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执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严格按照“一品两规”的要求,以市为单位,在省公布的中标(入围)产品中选择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确标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省补充目录调整到位后一个月内完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确认采购品种以后,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由公开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各县(市)、区可在省中标的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医药配送企业,负责本地区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
(三)严格实行统一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确定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统一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优质、中西药并重、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管基本药物价格、质量、供应等方面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定编定岗、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对所必需的运行经费进行足额补偿,纳入财政预算,并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补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五)充分发挥医保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支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家、省关于明显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和调整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要将国家和省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属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在10%以下的,取消个人自付比例;自付比例20%以上的药品调整为10%。鼓励引导参保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范围,乡镇级调整为国家和省定基本药物目录,村级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时,要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控制医药成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