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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企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约服务,可以通过当面、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预约服务登记管理。对企业提出的预约服务,应当受理。无法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四、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企业预约服务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协商约定服务时间和地点,并一次性告知必备条件、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主要注意事项。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约服务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企业说明理由。

  答复及说明可以采取当面、电话、网络等方式,但应做好记载备查。

  五、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约服务的监督检查。

  六、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效能问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一)能够提供预约服务不提供的;

  (二)对预约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的;

  (三)对提供预约服务附加不当条件或要求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拖拉等情形。

  七、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登记表》

  附件:
  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申请表

  受理部门: 编号:

 

 

 

申请人

(单位)

 

电 话

 

Email

 

申 请

时 间

 

预 约

时 间

 

预 约

事 项

  

预 约

方 式

登记预约( ) 电话预约( ) 网上预约( )

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办理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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