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约服务,可以通过当面、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预约服务登记管理。对企业提出的预约服务,应当受理。无法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四、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企业预约服务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协商约定服务时间和地点,并一次性告知必备条件、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主要注意事项。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约服务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企业说明理由。
答复及说明可以采取当面、电话、网络等方式,但应做好记载备查。
五、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约服务的监督检查。
六、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效能问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一)能够提供预约服务不提供的;
(二)对预约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的;
(三)对提供预约服务附加不当条件或要求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拖拉等情形。
七、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登记表》
附件:
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申请表
受理部门: 编号:
基
本
情
况
| 申请人
(单位)
| | 电 话
| |
Email
| |
申 请
时 间
| | 预 约
时 间
| |
预 约
事 项
| |
预 约
方 式
| 登记预约( ) 电话预约( ) 网上预约( )
|
受理意见
| 年 月 日
|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办理情况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