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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七、涉企检查应当向企业发放《涉企检查明白卡》,告知检查人员、内容、原因及依据、投诉渠道、是否备案等事项。

  八、涉企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检查范围实施,做好记录,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九、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应以协助整改、规范管理为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管理权限可处可不处的,不处罚;可重可轻的,从轻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涉企检查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严禁利用检查吃拿卡要,严禁接受企业宴请和礼金礼物。

  十一、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2. 《泸州市涉企检查明白卡》

  附件1: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编号: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被检查企业及其地址

 

参检人员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

   

检查原因及依据

   

检查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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