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七、涉企检查应当向企业发放《涉企检查明白卡》,告知检查人员、内容、原因及依据、投诉渠道、是否备案等事项。
八、涉企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检查范围实施,做好记录,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九、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应以协助整改、规范管理为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管理权限可处可不处的,不处罚;可重可轻的,从轻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涉企检查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严禁利用检查吃拿卡要,严禁接受企业宴请和礼金礼物。
十一、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2. 《泸州市涉企检查明白卡》
附件1: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编号:
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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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企业及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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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检人员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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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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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原因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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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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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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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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