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
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泸州化工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泸州经济开发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泸州轻工业园区、泸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检查备案。凡进入上述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检查。
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备案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年初未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的依法确需开展涉企检查的备案。
四、未被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依法确需开展的涉企检查,需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经信委备案核准后方能实施。
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等特殊情况确须立即检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可先实施,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手续,并说明原由。
六、涉企检查应当填写《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载明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原因、依据、时间等事项,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经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