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规定,获得农业部和我厅行政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3月底前必须办理企业年度备案。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持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省农业厅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备案提供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见附件1)。
2.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验化验人员(2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产品标签。
6.通过ISO、HACCP认证的企业,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动物源性饲料(鱼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如实填写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2)。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饲料检化验人员(2名)、机械维修工、锅炉工及2009年锅炉安全测试报告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企业。
4.主要生产设备及检化验仪器设备清单各一份。
5.提供一份主导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3),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均可承担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