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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在综合考虑住房维护管理、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企业、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家庭的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3人户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城镇新就业职工原则上配租宿舍或小套型合租公寓。
  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十八)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水、电、暖、燃气、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租赁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依托社区、街道等组织对承租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保障的依据。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优先租住原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未经政府批准,出租人不能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十九)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转租、出借的;三是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是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六是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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