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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引进的人才、新就业职工以及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十四)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成立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建设、房源筹集、经营、租赁日常管理等业务。各地运营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按《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有关规定组建,按国有企业管理运作,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新建,面向本企业、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建设标准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相关企业、单位组织建设和经营管理,并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是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是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四是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二是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三是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四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二是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三是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四是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五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价水平确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适时调整。各县、市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前报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申请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六)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申请人收入情况给予租赁补贴。租赁补贴额度按照申请人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乘以相应补贴标准计算。租金及补贴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及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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