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加快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各地要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各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情况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现有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按规定程序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中集中配套建设,面向园区职工出租的公寓、宿舍;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在权限范围内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将闲置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政府审定的供应对象出租。同时,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投资者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六)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主要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等项目中配建。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安排在交通比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七)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控制在35-60平方米,并具备使用功能的可拓展性。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作为宿舍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八)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保证户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社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