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
为加快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土地利用方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重点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尽快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争取到“十二五”期末,符合条件并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基本得到保障;引进人才、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基本缓解;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逐步得到保障。
(三)基本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准入标准,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外来人口较多,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