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决算
第三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八条 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由市财政局向市审计局备案。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费用性支出项目完成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结余资金予以上缴。
第四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第十章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缴外,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国家出资企业监管机构追究国家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未按照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资金申请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所出资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