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核定国家出资企业上缴收益,并组织收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收入;确需减免的,应当经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送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国家出资企业收到资本金时,应当在“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并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投入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一级国家出资企业收到费用性支出补偿资金时,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并单独列示。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整是指对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收入或支出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报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