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每年8月份,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次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出资企业提出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并编制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北京市市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将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直接计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