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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
  (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定期或按市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会同预算单位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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