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国资〔2011〕166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市财政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09]23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
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资[2009]233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