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京财综〔2011〕267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的规定,现公布《2010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2010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2010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说明 |
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 |
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 |
3 | 育林基金 |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我市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暂确定为零。 |
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 |
5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财综[2011]2号 |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
6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 |
7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 | |
8 | 教育费附加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 |
9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 |
1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