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类新兴产业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纳入规划的七大新兴产业用地,参照《湖北省优先供地目录》,优先供地;对符合“低碳环保、集约用地”要求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按政策享受低价优惠。对事关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各地要在省切块下达的供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地方安排供地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给予适当支持。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等)
(三)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效应
加大新兴产业产品采购力度,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性质确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要求。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将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优先目录,并对采用新产品的项目给予贴息或补助。对重大示范应用工程实行政府补贴。对列入全省重大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的项目,在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省及各地方政府再对采购使用方给予适当支持。对使用、订购首台首套国产重大装备的实行政府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医药产品,优先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政府)
(四)完善投融资体系
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经省市有关部门备案,比照银行金融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可对社会股东和管理团队实行让利,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对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外汇登记、开立外汇帐户以及合法收益汇出境外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信贷业务,不断创新担保方式,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和企业(公司)债券,在国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除可享受省政府相关奖励外,可同时享受各地、各部门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上会等上市过程不同阶段的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园区通过打捆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并争取国家支持在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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