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业投资引导工程。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争取国家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培养壮大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组织有意向、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和社会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加强政府投入与创业投资的对接,采取创投机构保荐、跟进投资、联合投资、规划指导、项目库指导等多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对我省新兴产业企业的投资。充分利用好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机遇,尽快启动实施高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把光谷产权联合交易所打造成为区域性交易平台,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东湖高新区)
五、制定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
(一)支持新兴产业企业技术创新
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认真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加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兑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现有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加大对新兴产业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绩效考核,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所),面向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实现高校应用研究与产业科技需求的无缝对接。积极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开拓海外技术市场,稳步推进企业到海外进行战略性技术投资,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及申请国家专利。建立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支持和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发需求的互通交流与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国防科工办)
(二)支持新兴产业项目建设
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整合现有省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每年由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按资金渠道不变、管理部门不变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对新兴产业企业的扶持补助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试点,加快制定政策实施细则。落实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无论内资、外资企业,还是国有、民营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划,均可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和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