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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五)推行矿产地储备制度。省内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带内的重点勘查开发区,由中央、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出资开展前期勘查;鼓励市(州)和县(市)政府、确需配置资源的大中型深加工企业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联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做好与国家矿产地储备的衔接,有偿收回部分重要矿产地探矿权,加快形成省级矿产地储备区。省级矿产地储备区由省人民政府掌控,用于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用矿需求。
  (六)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和资本参与国家出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分享收益的具体办法;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等相关手续;鼓励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突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衔接机制,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七)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准入。合理确定不同资质类别地质勘查单位的从业范围和项目,建立地质勘查单位执业登记制度和地质勘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地质工作能力和水平。健全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信息和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工作。
  (八)打造地质找矿投融资平台。建立“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对地质找矿、引导投资、掌控资源、保障供给等方面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地质找矿工作的资金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监督、成果管理等制度,制定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折股、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财政性资金,加大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合理吸收市(州)、县(市)政府专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地质找矿,建立政府、国有地勘单位和企业间联合勘查重要矿产的投融资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矿业企业上市融资,分散勘查投资风险;打造地质找矿投融资平台,加快找矿进程,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加强政府出资和联合勘查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地质找矿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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