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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34号)


崇川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九日

  南通市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0〕62号)要求,现就规范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度实际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区重点大企业(集团)的意见》(通政发〔2005〕5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区企业财源建设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85号),根据上缴地方税收总量、设定台阶和奖励标准,给予企业经营层及有功人员一定的奖励。

  (二)人才补贴。1.对在年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市区购置自主性住房的,其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5年的补贴。2.总部企业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紧缺类人才的,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通办发〔2010〕9号)精神,给予生活津贴和住房补助,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三)资本扩张奖励。1.上市扶持。对落户后上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上市前期费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并购重组扶持。对总部企业(集团)围绕发展战略规划,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购重组的,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引荐有功人员奖励。对在吸引知名总部企业落户新城区中央商务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引进落户企业补助和税收奖励等扶持政策按照通政发〔2010〕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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